——基于S省J县人民法庭的分析
井研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严梅
论文摘要:基层稳,天下安。随着乡土社会结构和乡村人民法庭的变迁,基层司法的运作场景、主体和规范均处在剧烈转变之中,但“三便原则”所依赖的乡村社会基础没有改变。笔者以S省J县人民法庭为样本,发现人民法庭在充分发挥“桥头堡”作用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同时,也遭遇了案件审判与乡村治理相对失衡、自治空间压缩导致“简约治理”模式捉襟见肘、参与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运用不畅、法庭布局与乡村日常生活日益“脱嵌”等困惑。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体系的“神经末梢”和“基层土壤”,又是国家司法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应更加科学遵循“三便原则”蕴含的司法逻辑,在规则之治与诉源治理的双重功能中寻求契合乡村现实需求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 市域社会治理 枫桥式法庭 三治相融合 诉源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四个治理”,即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时代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肩负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使命,它既是国家审判体系的“神经末梢”和“基层土壤”,又是国家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在依法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天然的使命。
一、人民法庭: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国家治理机构
(一)新时代“三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有学者认为中国最重大的案件可能发生在中级以上的法院,但是对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案件却是发生在基层法院1;有学者调研发现95%的人民法庭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可以说人民法庭的治理场地就在乡村2。乡村治理简言之就是国家政权、社会权威和公众等多元主体依靠自身的理论框架和治理逻辑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和调整乡村社会秩序的过程3。中国古代基本遵循“皇权不下县”而推行乡绅自治,而现代法治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下的良法善治。如图1所示,村组干部、社区网格、村经济组织、新型乡村精英4代表了乡村内生型权威系统,乡镇党委政府及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公权力机关属于乡村外生型权威系统。
图1:乡村社会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与党委和政府等其他权力相比,人民法庭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显著优势在于“法律判断”,即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主心骨”,其根本功能不局限于在诉诸司法的个案中适用法律,更要着眼于国家、社会、民众对规则的普遍诉求,以法治的视角衡量乡规民约、道德伦理、自治机制乃至地方权威等社会资源及其合法性,在中国乡土社会情景中促进社会多元规范发展,从而推动“三治相融合”的现代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二)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法治运行的现实逻辑
广袤的中国农村基层社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社会治理具有自身的运行逻辑,治理的权威资源具有多元性,国家权力只是其中之一,村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规范、自治章程等地方性知识也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服从。在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日益分化的背景下,作为社会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最大公约数的国家法律逐渐成为最具正当性、合理性的社会行为规范5。尤其在乡村内生性权威与外生性权威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权力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控制力时,也需要以法治为媒介弥合国家权力与农村基层社会的二元关系,我们不妨将人民法庭的功能界定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桥梁纽带和司法保障。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治化建设的司法力量,面临着现代法治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现实张力,其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呈现出多重面相。具体来讲,乡村法治运行的现实治理逻辑有两种:一种属于“植入式法治”路径,即以“送法下乡”为手段,通过普法宣传、法治教育等方式,让乡村群众自觉理解、吸收和内化现代法治的精神、规则和体系,进而形成政治自觉。另一种属于“扩容式法治”路径,即基于法治与农村基层社会土壤的匹配性要求,充分挖掘、利用乡村内生性权威资源并将之纳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在有目的性建构与自发性演进中形成现代乡村法治秩序6,切实夯实国家法治建设的基层根基。
二、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分析:以J县人民法庭为样本
J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南部,连接成渝、川南和攀西三大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县域面积840平方公里,辖14镇1街道、231村,户籍人口39万。2020年以来,J县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健全基层城乡社会治理体系,先后荣获第四批全国依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全省平安建设先进县、S省乡村振兴先进县。
根植乡村、贴近群众的人民法庭,在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具有天然的使命。J县法院以法治强基为突破,创新发展具有橘乡特色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区域定位、经济发展、服务人群,结合地域特色、纠纷类型、案件特点、专业化方向推行“一庭一品,一品一色”,打造具有时代特征、本地特色、群众赞誉的“五色法庭”7,将“枫桥式法庭”创建与司法实践中开展的“诉源治理”有机融合,形成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一道独特的“人民法庭风景线”。
表1:J县法院5个人民法庭基本情况信息表
名称 | 类型8 | 成立 时间 | 辖区面积 (平方公里) | 辖区人口(万人) | 管辖 范围9 | 距离 (公里) | 开车用时(分钟) |
Y法庭 | 城乡结合法庭 | 1986.02 | 198.33 | 13.1 | 4镇、1个街道 | 5.1 | 8 |
MT法庭 | 中心法庭 | 1953.06 | 157.84 | 7.4 | 2镇 | 17 | 21 |
ZP法庭 | 中心法庭 | 1956.09 | 156.78 | 5.6 | 2镇 | 25 | 36 |
DL法庭 | 中心法庭 | 2011.11 | 131.94 | 4.5 | 3镇 | 11 | 18 |
ZY法庭 | 中心法庭 | 2011.11 | 136.22 | 2.7 | 3镇 | 21 | 20 |
(一)J县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模式
1.设立产业服务巡回“微法庭”,立体式服务乡村振兴。
一是坚持因庭制宜,聚焦J县“柑橘、粮油、畜牧、水产四大园区产业发展,创新基层“产业服务巡回法庭+法官工作站”的“微法庭”司法服务模式,在百里柑橘产业大环线加挂“产业服务巡回法庭”,在产业核心乡镇设2个法官工作站,线上开通微信工作群,定期对入驻产业园区的柑橘专合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市级龙头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联合调解、普法讲座、走访联络、指导修订合同等特色司法服务,助力“中国橘乡”特色产业发展。二是5个人民法庭立足辖区现代农业发展特色,对照J县“一街十四镇”区域分布,进一步深化法庭驻镇、法官包村,组建15个“现代农业司法助力团”,以“组团结对”定向走访调研,指导镇村两级干部依法依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护航农村集体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2.创建和谐无讼村居,重塑乡村良法善治体系。
一是先后选派5名业务骨干到省定贫困村、乡村振兴示范村担任“驻村法官”。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指导村民修订村规民约,主动兼任重点项目“法律顾问”,为村“清产核资”把关;创新建立村民议事会前学法制度,为村支两委及党员代表举办专题学习活动,不定期通过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推送常见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依法为纲引领村民良性自治。二是培育“枫桥式法庭”。ZP、ZY两个法庭联合辖区镇党委政府,会同司法所、派出所和5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两委班子共同开展“无讼村”法治创建活动,创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积分制管理,将各试点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积分台账管理,设立积分红黑榜,通过“一宣传二讨论三公示四兑现”方法,极大地撬动村民、村组干部、乡贤等参与到乡村法治运行当中来,厚植“无讼少讼”法治土壤。
3.打造“海棠花开”司法保护品牌,“多元化”法治护幼成长。
一是依托两级法院宣传团队,与成员单位联合组建“海棠花开.乐法妈妈”宣讲团,与ZP素质教育基地签订长期普法协议,连续14年每周定时定点定人走进“素质教育基地”,为J县参加轮训的学生开展特色法治课堂,推动全县中小学生普法教育全覆盖。二是选派法庭法官分别担任6所中学、幼儿园法治副校长、法治副园长,到学校开展“法治第一课”活动,邀请中小学生就近到法庭参加“模拟法庭”,将青少年犯罪的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引导未成年人从小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三是构建涉“少”“家”“邻”司法救助+定期回访制度,与学校、团委、妇联、残联、民政等部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回访帮扶力度,创新设计《家庭教育温馨指导卡》,提供差异化家庭教育指导,打造“家校院社”协同守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模式,融合成长守护力量。
4.常态化开展“送法下乡”,培育文明和谐乡风。
一是针对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和审判“三农”案件中总结出的常见纠纷类型,编印《橘乡法庭》、《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三分钟漫画民法典》等普法小手册,利用下乡办案、走访时机向群众发送“法庭连心卡”,深度开展“入户式、巡回式”法治宣传。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拓宽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深入开展“橘乡法治行”司法惠民活动,开辟《“典”亮生活》、《失信曝光台》等栏目,拍摄《你好,法庭》土创MV,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普法内容,提升乡村群众的法治理念。三是开设一间线上普法“云课堂”,推动庭审直播网与普法宣传平台对接,协助村社建立“微信群”或“公众号”,人民法庭提供庭审直播链接清单,再由村社自主选择并组织辖区群众集中观看民间纠纷、婚姻家事、侵权责任、酒驾醉驾、遗弃罪等基层多发案件,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培育文明淳朴乡风,助推“三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5.优化司法供给侧结构调整,打造诉源治理“大格局”。
一是根据S省撤乡并镇等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及时更新人民法庭工作网络图,法庭每季度撰写《法庭信息通报》,依托政法系统联席会议制度和走访联络机制,与辖区党委政府一道分析研判辖区案件情况、矛盾成因和潜在风险,联合做好“防范民转刑”预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二是构建“组村所镇庭”的诉调对接网络。对辖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庭引导群众先由第三方力量(乡村贤士、村组干部、网格员)化解,对于疑难、复杂等大案由政法单位联合化解,再由人民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确实无法协调的案件,利用当事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资源实现诉调对接多方共享,形成“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实践。
(二)J县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困惑
1.案件审判与乡村治理的相对失衡。
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的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10。当前,部分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定位不够清晰明确,现有的审判质效考核机制使人民法庭难以展现自身的特色。上级法院和其他党委政府有关法院的各项考核指标,以及人民法院各个庭室的管理考核指标,主要是围绕审判质效和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情况展开,专门针对人民法庭的指标设置针对性不强,诉源治理、指导调解、司法建议、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考核指标权重占比偏低。尤其是员额制改革以来,诉讼案件数量和质量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占有较大权重,法庭法官主要工作仍为执法办案,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还存在诸多顾虑,导致人民法庭与法院本部在职能定位上出现“同质化”现象。
“事多人少”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的表现尤为突出。员额制改革后,人民法院“院长、庭长”等职位应当由员额法官来担任,而在法院员额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之间在审判资源分配上出现了冲突,而且这种现象在员额法官较少、执行和刑事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尤其明显。如图2所示,派出法庭的办案人员总体偏少,且每个乡村法庭仅有一名员额法官,尤其是ZP法庭辖区两镇全部地处深山沟壑,此种地理和空间上的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效果。如何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兼顾基层社会治理,是每个法庭亟需思考的难题11。
图2:2018年—2021年J县人民法院本部与人民法庭案件办理和人员配备对比图
2.自治空间压缩导致“简约治理”模式捉襟见肘。
乡土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且稳定的熟人社会12,血缘亲情、风俗习惯和乡土人情等因素在乡村秩序调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新型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乡村交通状况、经济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诉讼观念也悄然发生改变,乡村社会结合具有更加鲜明的工具性圈层格局13,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更接近“理性经济人”,即人们不再好求人情事理,转而追求自己的核心家庭利益;人们不再主动修复社会关系,转而寻求乡镇各部门“为我作主”,乡村内生型权威系统赖以生存的农业社会和熟人社会逐渐瓦解,越来越多的纠纷寻求外生型权威系统的救济。
乡村司法的运作场景、治理对象处于剧烈的转变之中。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如公司、保险、证券、票据、人格权等现代法律制度与乡村社会结合,衍生出越来越多新型法律关系14,这是在新时代乡村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图3所示,从J县5个人民法庭2021年的案件受理情况看,纠纷类型种类繁多,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诸多新型非乡土纠纷类型出现。另一方面,随着村组人口的流动性更加频繁,在生产生活中与外来经济组织或个人发生纠纷的概率也随之提高15。跨地域活动的财产类纠纷总体占比高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传统“和稀泥”的调解方式已经不能解决乡村的半熟人纠纷和陌生人纠纷,囿于乡村内生型权威调解能力的弱化,通往人民法庭的“过滤带”逐渐消失。
图3:J县人民法院5个人民法庭2021年收案案由明细
3.参与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运行不畅。
人民法庭治理制度建设滞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自发探索居多,系统化、体系化机制建设不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庭治理职能相关事项出台了部几部纲领性文件,但立法层面上除了湖北省16专门就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作出规定之外,关于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体系的定位、任务,还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机制、人财物保障机制、考核管理机制,以及社会各领域治理主体的外部支持激励等内容,都难以找到一个内容详细、具备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虽然,许多地方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与司法实践层面“诉源治理”有机融合,并且实现了由政法系统向社会领域的转型升级17,但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规则层面的支撑,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
表2:我国人民法庭治理职能相关纲领性文件规定对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200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 | 《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 |
法庭治理职能的规定 | 可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积极服务乡村振兴、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
法庭参与治理的方式 | 案件(民事、刑事自诉)的审判与执行,调解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 | 案件(民事、刑事自诉)的审判与执行、调解指导、进行司法确认、培训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和调解能力 | 执法办案、调解指导和支持、提出司法建议、提供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法治宣传、司法公开 | 执法办案、法治宣传、法律培训、法律风险防控预案、提出司法建议 |
法庭参与治理的要求 | 未规定 | 未规定 | 发挥桥梁纽带和司法保障作用,为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 | 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坚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加强基层法治宣传、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 |
涉及的其他治理主体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党委政府和人大、公众 | 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 | 人民调解委员会、辖区党委政府、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矛盾调解中心、社会力量 |
社会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建立18,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多方调解力量的整合难度大。与常规司法强调的解决纠纷和确认规则的原则不同,其他外生型权威在纠纷解决时,往往掺杂复杂的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针对此类难以化解的矛盾,人民法庭与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开展合作治理的空间较为有限。碍于乡村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乡镇各部门便有充分理由将大量涉及面广、利益纠葛复杂的矛盾纠纷导入司法程序,减轻自身涉足纠纷的风险,基层组织在非诉调解失败后一般向当事人出具“建议走司法程序”书面材料,这种衔接的不到位导致人民法庭在诉讼中进行“二次调解”的难度加大。
人民法庭的审判环境固化,“留人难”问题突出。以表2所示,J法院辖区法庭政法编干警绝大部分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但笔者发现J法院仅有1名法庭庭长配备为副科级别,其余4名庭长均是科员,法庭庭长的行政级别不高,又因基层法院的四级、三级高级法官的名额有限,加之员额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未获落实,不少长期在基层一线办案的法庭法官无法遴选到上级法院,基层法官群体出现政治待遇较低、法官等级较低、职业倦怠感强的现象,实践中基层法院的法官、法官助理人才流失也比较严重。此外,聘用制书记员经济待遇较低且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下不去”“留不住”“干不好”问题突出,容易增加法庭法官的实际工作量。
4.人民法庭布局日益与乡村日常生活“脱嵌”。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拉大城乡法庭之间的发展差距。J法院先后设立了5个人民法庭,每个法庭的管辖范围、人口基数、案件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外部环境差异不大。2019年底,S省完成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乡并镇客观上扩大了小城镇规模,可能导致原有法庭的管辖区域发生变化。当原有法庭辖区内直接撤A乡改建为A镇或者将B、C乡合并到原有法庭辖区的A镇时,法庭的管辖范围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但如表3所示,当ZP、ZY法庭原辖区内的A、B、C乡和Y法庭原辖区内的(A)、(B)、(C)乡被撤销后设立新的(A)、(B)、(C)镇时,导致ZP、ZY法庭的管辖范围无形缩小,城乡结合法庭Y的管辖区域不断扩大,城乡人民法庭的设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表3:J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行政区划调整前后管辖范围对比表
| Y法庭 | DL法庭 | MT法庭 | ZY法庭 | ZP法庭 | |
行政区划调整前 | 镇(乡) | 2乡4镇 | 2乡2镇 | 2乡3镇 | 3乡2镇 | 6乡1镇 |
行政区划调整后 | 镇(街道) | 1街道4镇 | 3镇 | 2镇 | 3镇 | 2镇 |
撤销或合并 | 减少1乡 | 减少1乡 | 减少3乡 | 减少2乡 | 减少5乡 | |
管辖区域变化 | 增加3乡 | 减少1乡 | 不变 | 不变 | 减少2乡 |
人民法庭设置与现有诉讼规模匹配依然失衡。如表4所示,城乡结合法庭Y和辖区经济发展较好的MT法庭,法庭年平均受理案件数量在200件以上,法庭干警现有工作量呈饱和状态,没有额外时间和精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而ZP、ZY法庭在每年年底均需从机关速裁庭等部门临时分流部分案件的情况下,才达到全院收(结)案的平均值。为了便于群众诉讼,便于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J县法院在2020年年底对5个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和人员配置进行了局部调整。但笔者发现仅机械地将行政区域调整后的镇(街道)整体划归某一个法庭管辖,这种调整将导致司法资源日益向城区(城乡结合)法庭、经济社会发展重镇聚集,与乡村司法诉求的契合度不强。
表4:近五年J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收结案情况表
各法庭结案、收案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均值 | |
结案数(件) | Y法庭 | 513 | 408 | 389 | 342 | 214 | 413 |
MT法庭 | 208 | 239 | 193 | 212 | 55 | 213 | |
ZP法庭 | 130 | 150 | 137 | 130 | 45 | 136.75 | |
ZY法庭 | 145 | 129 | 129 | 153 | 35 | 139 | |
DL法庭 | 123 | 164 | 153 | 236 | 80 | 169 | |
收案数(件) | Y法庭 | 509 | 415 | 415 | 346 | 242 | 421.25 |
MT法庭 | 193 | 235 | 193 | 214 | 98 | 208.75 | |
ZP法庭 | 134 | 138 | 128 | 129 | 52 | 132.25 | |
ZY法庭 | 155 | 127 | 121 | 155 | 46 | 139.5 | |
DL法庭 | 149 | 179 | 113 | 240 | 149 | 170.25 |
人民法庭的便民功能在逐步弱化。目前J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共有员额法官6人,法官助理8人,没有聘用制书记员分担审判技术事务和辅助事务。4个中心法庭的设置模式为“两人庭”(1审1助)或“三人庭”(1审2助),管辖2至3镇范围。唯一的城乡结合法庭是“四人庭”(2审2助),管辖4镇1街道范围。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不足、法庭运行保障欠缺等问题明显,尤其当法庭工作人员外出培训、巡回办案、调查取证、送达文书、送法下乡时,法庭往往“空置化”,容易给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以及地理位置偏远的当事人造成不便。同时,随着农村外出务工和进城落户人群的增加,部分村落出现“空心化”现象,实践中出现原告不在法庭辖区、被告实际未居住在辖区,原、被告以及法庭工作人员赶往法庭办理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情形。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新时代职能的出路探寻
人民法庭的功能不仅要看其自身的核心职能,还要结合其所处的社会空间位置(中国基层社会)来观察其应具备的其他重要职能。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部驱动与法庭布局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的双重推动下,人民法庭如何平衡好案件审判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已势在必行。
(一)微观层面:一站式运行机制 服务乡村振兴
1.秉持专业化:不断优化审判核心职能。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红利不断释放,同时衍生出越来越多的新型法律关系,受案类型的不断丰富对人民法庭的基层治理水平和综合审判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庭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金融、环资、家事、少年、道交等专业审判机制,妥善处理乡村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电商物流等新产业新业态的案件,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交通、水利、电网等乡村振兴项目建设中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群体性、类型化矛盾纠纷,要着力源头预防和及时就地化解,为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立足便民化:创建枫桥式流动“微法庭”。
乡村社会地域广、人口多、情况复杂。人民法庭要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的司法服务模式,积极创建车载法庭、坝坝法庭、背包法庭、海上法庭、马背法庭、毡房法庭等“枫桥式”法庭,根据农忙季节和农村当事人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充分利用早、中、晚时间深入田间、草场、海上、景区等巡回办案,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入户调解、就地执行,努力做到“法官在哪里,哪里矛盾纠纷就归零”。对于已经撤并或人口相对较少的乡镇,可暂时设立巡回审判点、法官联络站、增设自助诉讼服务设施等方式,形成人民法庭、巡回法庭、法官联络站(点)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人口居住分散等应诉难题。
3.依托智慧化:架起多元解纷“云法庭”
人民法庭要坚持科技赋能,推动信息化技术与人民法庭工作深度融合,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不断完善“互联网+诉讼公共服务”体系。首先要大力推进人民法庭标准化建设,对现有部分中心法庭、城区法庭和城乡结合法庭进行升级改造,按照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优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实现立案登记(跨域立案、网上立案)、庭审直播、线上调解、线上开庭、电子送达、电子签章、诉调对接等各项功能全配备。同时考虑到边远民族地区语言差异带来的沟通翻译难题,加大推广应用多语种之间的语音转化和自动翻译系统,构建微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制,为基层群众提供多样性、可选择的诉讼服务19。
推动巡回审判与智慧法院高度融合。针对未设中心法庭的乡镇普遍存在着司法主体缺位的困境,不建议采用传统意义上的人民法庭模式增设机构,而是采取乡镇法官(法庭)主体补位的探索路径,以非正式方式将法官送往乡村,参与和推动乡村法治化治理20。譬如条件较好的法庭可依托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村社等场地建设“巡回微法庭”,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平台与智慧政务、村民微信群等信息化平台的融通,构建群众“家门口的法庭”,同时配置可用于网上咨询、立案、调解、审判、送达、司法确认等功能的信息化设备,构筑集巡回审判、指导调解、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等功能为一体,极具地域特色的“枫桥经验”实践基地,在信息技术支撑层面实现城乡基层社会共建、共治、共享21。
4.满足可视化:搭建司法公开的“新窗口”。
传统的司法公开的主要手段为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但人民群众对于自身关联不大的讯息往往缺少关注,法律效果的范围、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也很有限。要进一步搭建司法公开的新窗口,为当事人和公众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的司法公开服务,提升公民对法治精神和司法内在价值的认同,推动基层司法实践的良性循环。人民法庭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巡回审判、陪审员参审、指导调解等方式“请进来”,同时还是指派法官“走出去”,通过录制常见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录音带,送到村、社区、学校广播站等循环播放,辅之推广村民文明诚信守法积分制、数字化等典型做法,通过与人民法庭“编外”人员的互动,进一步引导群众摈弃高额彩礼、封建迷信、重男轻女、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不良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此外,人民法庭还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拓宽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更好的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22。比如,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作电信诈骗、贪污受贿、酒驾毒驾等方面的警示案例和宣传短片,利用法院“两微一端”、乡村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净化社会风气,弘扬法治正能量。还可以借助“微法庭”智能平台开设线上“普法云课堂”,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等与乡村普法宣传平台三网融通,不定期发布庭审直播链接清单,村、社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可自主选择并组织人员集中观看法院庭审直播,辅以庭后法官以案释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辖区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繁荣基层社会的“法治文化”。
(二)中观层面:多元化纠纷解决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1.“首尾衔接”:司法主动嵌入综治网络。
(1)矛盾纠纷研判通报预防,提前定位诉源23。司法活动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但人民法庭通过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掌握辖区内某一时期内司法数据,为辖区镇(街道)提供定制式、特色的司法服务产品。人民法庭运用云计算等技术,对辖区纠纷类型、分布规律、突出特点和变化趋势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撰写矛盾纠纷研判通报等材料,主动向辖区镇(街道)党委、政法委、综治中心、矛盾调解中心等组织机构通报诉讼情况,提出预警防范对策建议,切实防止普通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事件和“民转刑”案件。还可以探索将类案检索制度拓展运用于指导调解、法律培训等实践中,既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也帮助各类调解组织精准制定调解方案,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让更多纠纷不出乡镇就得到妥善解决。
共治平台一体推进,强化联合力度。人民法庭要主动嵌入市委、市政府主导的市域社会治理大格局,与辖区党委政府建立“诉讼信息通报”“走访联防”“诉非衔接”“诉调对接”“常态化联席”等机制,对接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一镇一法官等政策制度,推动更多司法资源向街道社区、乡村下沉,推动纠纷治理触角延伸至最基层。凝聚矛盾纠纷三级过滤网,同辖区党委政府、各政法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多元解纷网,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社会治理难题、排查矛盾纠纷隐患,第一时间介入解决矛盾纠纷、共商诉源治理对策,推动形成府院联动、力量整合、综合施策的综合治理联动机制。
司法建议善后,引导社会规则树立。人民法庭要做好信息前哨,为依法行政提供司法智慧。人民法庭要依托法院专网、类案检索比对系统、裁判文书网等渠道,加强涉农、涉产业等常见类型化纠纷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总结涉“三农”产业案件司法规律,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基层组织报送专项分析报告,助力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人民法庭立足自身职责,针对执法办案、涉诉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公共政策、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法治白皮书等形式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督促被建议单位堵塞制度漏洞和实现科学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上下发力”:推进与权威资源的联处
(1)打破专业壁垒,实现诉前第三方预调。在乡村社会和诉讼需求双重变迁的背景下,完全用增编增员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面临着一定的困境。法院系统要发挥“编制”人员的潜力,通过返聘退休法官、老庭长等担任驻庭调解员,成立专门调解工作室,负责诉前调解、调解指导、法律培训、法治宣传等辅助事务,构建起以调解工作室为指导,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平安办为纽带,村组、社区为基础的调解“过滤网”,构建“一般纠纷村组调、复杂纠纷联合调、涉诉纠纷邀请调”调解模式,形成科学分流、效力衔接的“三调”联动机制,努力让涉农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讼,协同推进乡村治理的发展。
(2)强化法治赋能,调解纳入法治途径。“人案矛盾”依然是乡村司法的重大难题,完全用司法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面临着一定的困境。人民法庭要主动与辖区党委政府对接,与基层治理单位建立诉源治理微信群,将村镇干部全部纳入诉非调解的主力军,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演练平台开展业务培训,并定期选派办案经验的法庭法官,对村组干部、人民陪审员、综治网格员、司法所干部、特约调解员等进行线下培训,重点讲解“三农”纠纷常见的法律知识,传授矛盾纠纷调解方法,讲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注意事项,解决诉外调解队伍专业能力欠缺、调解底气不足的问题。要培养一批乡村法治带头人,对村镇干部加大信息技术培训,由其协助村民完成身份注册认证和使用微信小程序等智能应用,把高效、普惠、便民的在线诉讼送到群众的“家门口”,构建起非诉调解、诉调对接的技术支撑体系。
(3)挖掘新乡贤调解队伍,善用自治德治止纷争。在现代社会,村干部、老支书、老教师、道德模范、退休党员、老庭长、综治网格员、族老以及伴随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而派驻进乡村的“驻村干部”等都是本土新乡贤,他们依然能够对乡村治理发挥重要作用。对已经成讼的纠纷,结合案件特点和当事人情况,人民法庭可以邀请德高望重、熟悉乡村情况、热心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群众基础的乡村干部或乡贤族老,共同参与调解和普法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其人熟、地熟、威望高、信息灵的优势化解纠纷,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村规民约、公认的人情事理、淳朴的道德准则和行业规则为调解依据,妥善化解乡村官民矛盾和民商纠纷,搭建“群众说事、乡贤说理、法官说法”的纠纷化解模式,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宏观层面:坚持开拓创新 完善内外保障机制。
1.优化城乡人民法庭的布局与规模,实行差异化发展。
在司法资源无法获得更多投入的情况下,应基于现有人民法庭布局来调整。关于调整的参考因素,笔者认为应根据乡镇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辖区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案件数量、地理位置、信息化建设为辅,合理设置法庭的管辖范围。同时,建立并完善案件动态调剂制度。建议对各审判团队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要综合考虑办案工作量、人员配备、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普法宣传、法律培训、送法下乡等反映法官实际工作内容和强度的因素,并纳入对法官工作量的考核范畴24。在科学测量法庭法官工作量饱和度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审判团队的管辖范围或是人员结构,保障审判力量往基层一线、向压力较多的部门倾斜,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坚持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发展思路25。在农村地区加强和完善综合性人民法庭建设,同时配备综合素质强、熟悉乡土伦理、擅长群众调解工作的员额法官,借助乡村熟人社会和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四缘”的情感道德力量加持,切实化解乡村矛盾,实质性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强化诉源治理。对城区法庭或者城市近郊而言,应当适应类型化案件增多、诉讼专业化的需求,在类型化矛盾纠纷集中地方加挂专业法庭或者单独设立互联网、道交、金融、知识产权、环保旅游、医疗、物业、劳动争议等专业化法庭,打破传统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专门负责审理涉及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产业的新类型化案件,依法规范、引导各类市域治理主体,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2.建立健全人民法庭的考核机制和保障机制,让优秀法官扎根基层。
人民法庭可以配合人员分类配置改革,建立人民法庭专门的业绩考评指标和体系。上级法院可适当增加人民法庭在基层法院工作整体考核中的比重和分值,各基层法院应结合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将送法下乡、巡回审判、指导调解、判后释疑、司法建议、诉源治理、多元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无讼村创建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摒弃对全院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一刀切”,综合评判人民法庭在执法办案、延伸司法职能、维护基层稳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成效,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人民法庭“司法生产力”。
在具体考核内容方面,建议增加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诉源治理等方面的考核项目,着重对人民法庭的硬件配备、信息化水平、安全保卫、法庭人员结构、干警轮岗交流与教育培训、人民陪审员管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推广、人民法庭两个平台的应用与维护等具体考核项目进行考核,助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建设。与岗位目标考核对接,在评先评优、员额法官遴选、晋升晋级、教育培训资源、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可适当向人民法庭倾斜,逐步落实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打破基层法官等级只能评定到四级、三级高级法官的“职业天花板”,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让法庭的司法辅助人员比相同工龄、相同级别的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高,激励和引导优秀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扎根基层。
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设计。条件成熟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法庭工作,推动立法部门专门针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方面出台纲领性规范文件,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人民法庭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任务,从制度层面就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定位任务、职责途径、人财物保障、社会保障支持、考核管理机制等治理职能相关事项,作出内容详实、具备操作性的规定。
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辖区党委政法委出台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制度意见,将纠纷诉前调解数、万人成讼率、社会治理示范村(社区)创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进”等指标纳入综治平台,细化部门单位及网格员、村干部等参与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压实各方诉源治理责任,充分调动政法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等基层治理单位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极性,自下而上推动人民法庭治理制度的确立。
3.探索双向交流新机制,司法为民提升公信度。
目前,基层司法人员的文化和专业训练素养方面,与基层司法实践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改变26。为推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人民法庭可以探索内外交流新机制,与基层治理单位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凝聚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各类社会力量,同时有序推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人员交流与挂职锻炼,推动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上下拧成一股绳,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探索内外交流新机制,提升治调水平。人民法庭通过组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司法职能党小组,选派青年党员干警到镇(街办)、村(社区)挂职工作或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在基层组织所在地设“驻村法官工作室”,务群众工作的能力,以此不断调适和缩小现代法治与乡村社会结构的现实差距。同时,还可以探索“村(社区)干部进法庭”培训机制,定期定人选派村(社区)干部到法庭脱产学习,通过协助法庭参与调解纠纷、接待当事人、模拟法庭、观摩庭审、担任陪审员等方式,近距离学习法律知识、调解技巧、调解协议制作方法,提高基层干部化解民间纠纷的能力。
有序推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人员交流与挂职锻炼。在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可以在部分试点地区有序开展法官逐级遴选,让高、中、基层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中青年法官助理,通过法官遴选后统一到基层法院任职,增加各高级、中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的数量和比例,进一步打通上下级法院法官轮岗锻炼的通道,推动法官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在上级法院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入额法官下派基层时,优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锻炼期满(两到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回归原任职单位27,破解初任法官群众工作能力和综合审判能力不足的双重瓶颈。基层法院选派司法人员到上级法院、发达地区法院、各级法官培训机构等学习培训和锻炼时,应优先选派人民法庭法官、法官助理等人员,尽量为优秀人才的学习成长创造条件,实现各方双赢28。
结 语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是特定社会变迁时期内外环境和矛盾对冲下的产物,是新时代的重要变局。当前,包括乡村、社区、县域、市域在内的广大基层,无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广阔的空间和平台,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之反思,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一种外源型的新途径,能有效弥合现代法治与乡村社会的现实张力,在规则之治与诉源治理中生成现代乡村法治良序,从而夯实国家法治的乡村根基。
1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2 参见赵志:“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范例分析—现实与制度构建”,《法律适用》2018年第2期。
3 参见苏荣瞬、卢侄鑫:“乡村治理视角下人民法庭适用调解制度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06期,第89页。
4 村组干部、种养大户、道德模范、老党员、退休干部、宗教人士、宗族头人等都是新型乡村精英的重要组成。
5 张青:“乡村治理的多元机制与司法路径之选择”,《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4卷第1期,第23页。
6 冯兆蕙、梁平:“新时代国家治理视野中的人民法庭及其功能塑造”,《法学评论》(双月刊),2022年第1期,第134页。
7 即Y(橘色)法庭挂牌设立产业服务巡回法庭,服务辖区省级晚熟柑橘产业园区发展、服务群众富裕。ZY(红色)法庭依托“革命烈士纪念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赓续红色血脉,弘扬红色文化。MT(金色)法庭贯彻群众路线,培育“万老师”调解工作室,做群众喜爱的解铃人。DL(粉色)法庭打造“和谐乡村”特色法庭,以实际行动为服务文明乡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五是ZP法庭以“绿色法庭”品牌创建为契机,让“小法庭”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中发挥大作为。
8 “城区法庭”是指位于中心城区或近郊的人民法庭,“中心法庭”是指位于乡镇管辖两个以上乡镇的人民法庭。
9 2020年12月,J县法院为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对5个人民法庭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
10 黄国涛、杨燕、李广振、姚金群:“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实践分析及完善思考”,《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6期)。
11 李凌云:“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司法逻辑—基于北京市Z人民法庭的分析”,《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第73页。
12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35页。
13 谭同学:“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结构中的工具性圈层格局—基于桥村田野实验的分析”,《开放时代》,2009年第8期,第121页。
14 冯兆蕙、梁平:“新时代国家治理视野中的人民法庭及其功能塑造”,《法学评论》(双月刊),2022年第1期,第137页。
15 张青:“乡村治理的多元机制与司法路径之选择”,《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1期,第21页。
1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法治日报》,2021年9月16日,第3版。
17 王斌通:“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实证研究”,《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100页。
18 龚浩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完善—基于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双重视角”,《法律适用》,2018年第023期,第92页。
19 参见周强:“新疆法院基层人民法庭蹲点手记”,《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7期。
20 冯兆蕙、梁平:“新时代国家治理视野中的人民法庭及其功能塑造”,《法学评论》(双月刊),2022年第1期,第138页。
21 参见王斌通:“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实证研究”,《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103页。
22 张丽丽:“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反思”,《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52页。
23 刘念虎、李延禹、李璐璐、苏晓阳:“人民法庭在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山东审判》,第37卷,第94页。
24 参见张曦:“审判绩效考核的困境、缘由与脱困路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59页。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民日报》,2021年9月15日,第2版。
26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27 参见黄祥青:“关于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几点思考”,2020年11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
28 严剑埼:“遴选+晋升+序列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上海方案””,《中国审判》,2022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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